依法可循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阐述,即当出借人所持有的诸如借据、收据以及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载明实际债权人时,其持有此类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该项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应允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