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孕妇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并不影响对该犯罪的认定与裁决。
然而,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比如案件的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或者被告人是孕妇的话,通常情况下,其所面临的强制措施将被适当调整,比如由原来的拘留或者逮捕更改为取保候审;
如果最终需要执行刑法,则可能会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
然而,当孕妇完成分娩并度过哺乳期后,她将与其他罪犯一样,按照法律程序接受收监执行。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人或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应判处死刑。
”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也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若发现罪犯正处于孕期,应立即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请求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