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如若发现原有的监护人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保护,便有权申请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在夫妻协议离婚之后的适当时机,不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的现状或抚养能力存在着显著的变化,皆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父母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次,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有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