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涉及到的房产赠与行为,若已完成了法定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进行过公正程序,则赠与人无法请求受赠人归还所赠房产。
然而,这条规定并非绝对,当赠与财产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时,赠与人有权撤回其赠与之意愿;
但若赠与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或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涉及到道德伦理、社会公益等特殊情况下的赠与行为,或者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那么赠与人将失去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