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商久拖不决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问题,消费者有权向其发送书面形式的催告函,与开发商共同商定并确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督促开发商尽早地履行这份合同义务;
若催告信发送超过三个月之久仍未见回音,购房者则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方式来弥补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