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证人证言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被加以规定。
此处所谓的证人证言语指的是证人就其本身对案件所具有的见识和了解所作出的陈述。
值得注意的是,若证人证言是由证人亲自感知并获取的,那么它便属于原始证据;
然而,若是通过他人转述或者从其他渠道获取而来,那么它便属于传来证据。
因此,证人证言既可以是原始证据,亦可为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经历过“复制”过程。
当证人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是由证人亲临现场直接获取的证据时,那么该证人证言便属于原始证据;
而当证人证言所证实的事实并非由证人亲临现场直接获取,而是经由他人转述而来时,那么该证人证言便属于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势在于证人的感受较为直观明晰,但其劣势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的记忆可能会变得模糊不清,且存在着不稳定性,容易受到客观环境以及感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的效力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
鉴于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影响,证人在陈述有关事实时可能会出现夸大或缩小事实的情况,甚至可能故意做出虚假陈述。
总的来说,凡是品行端正、操守良好的证人,他们的证言往往具备更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反之,他们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相对较低,即证据力相对较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