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材料,若当事人系个人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应根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相应的证件资料;
若是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情况,则需向法庭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的相关资料。
二、在民事纠纷中,与借款行为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以及还款承诺书等,均应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予以提交。
三、对于已经偿还借款的情况,应当向法庭出示相关的收款收据或者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以证明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同时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