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案件中被依法拘留的期限能否转化为刑期的问题,需要依据清判结果来进行判定。
若清判结果确认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三种类型之一,那么在此之前所执行的拘留期间便可视为已经抵扣的相应刑期。
然而,当清判结果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此前的拘留期限则无法折抵任何相应的刑期。
例如,管制刑罚中的拘留一天,可以视为已抵扣了两天的刑期;
而拘役刑罚中的拘留一天,则相当于已抵扣了一天的刑期;
至于有期徒刑刑罚中的拘留一天,同样可以视为已抵扣了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