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欠款逾期没有还清情况下,经过银行两度催告仍不予理会,且信用卡本金累积超过五万元以上,此种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欺诈罪名。
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特提供上述信息供参考。
如需更为详细的解答,鉴于此处交流不便,我们建议您通过其他方式与我进行深入沟通。
您可访问我的个人主页以获取我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或微信等多种途径进行咨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