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1 17:50:30 已帮助93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关于个人债务偿还的优先级,其具体排列如下:
首先,为具有优先权的债权。
在这里,我们所指的优先债权特指债权人债务人拥有诸如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等特殊形式的债权。
对于此类债权人来说,他们被称为优先权主体(或拥有优先权的人士)。
接下来为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则是与优先债权相对应的概念,它代表了那些不具备诸如抵押、担保等特殊形式的债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