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家拒绝签收之情形,运费责任应依具体情形而定:
若存在合法理据作为拒签依据者,则应由卖方承担相应的邮寄费用;
如无合理依据的拒绝签收行为发生,买方即应对卖方由此产生的所有邮费负责;
再次强调,在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下,无论买方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签,均应由卖方全权承担相关邮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商家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多元化销售渠道时,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但以下几种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的特殊商品;
(2)易腐烂或变质的生鲜食品;
(3)通过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除了上述列举的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特性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政策。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必须保持原状。
商家应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退回商品的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如果商家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