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的来说,未签署补偿协议的状况通常并不足以引发强制拆迁之举。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方达成相应的补偿协议,且整个过程务必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原则。
若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暴力恐吓等不法手段来强行拆迁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之后所实施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这一行为的实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也需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并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之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而繁琐,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其中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会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人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