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由仲裁机构对其劳动关系予以确认的,仲裁庭应在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作出仲裁裁定。
对于情况特殊、复杂,需要延长时效的案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若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持异议,可从收到仲裁裁决书次日起计算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