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常需要耗时至少半年以展开相关工作;
2.在正式开展征地方案之前,必须发布征地公告。
此公告的颁布日期必须在当地政府收到征地文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其主要内容包括征地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实施时间、补偿方案及安置标准等关键信息;
3.在所有征地环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便是征地补偿。
若被征地居民对此补偿方案存在异议,可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诉。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保证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同时也需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充分保障。
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予以明确。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