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动车与行人相向而行所引发的交通事件中,对于相应责任归属的明确界定,应遵照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此种类型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区分较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五个层次: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分布并非随机的,而是存在着严格的对应关系,例如,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则对应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