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前述所提到的疑问,我们提供以下详细解答。
拆迁单位需按照特定的准则,向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金。
这些补偿金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房屋补偿费用,它主要用于填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其根据是被拆迁房屋的构造以及其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并以每平米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之处,其依据是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制定,而拆迁单位则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