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拖延支付建筑工程价款情况的主要原因包括:
发包方未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和时间节点提供充足的原材料、专业设备以及相关资讯;
发包方擅自改变施工计划,导致实际所需参考资料信息存在不准确性等;
亦或是因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等等。
针对此类情况,相应的索赔依据可参照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八百零三条及第八百零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