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审判工作的从业人员,如其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并适度增加重罚力度:
(1)在以往工作经历中犯下过两个或更多次错误,且在此期间曾受到纪律处分但尚未超过三年期限;
(2)拒绝交代问题,或者阻碍他人进行检举揭发和问题交代,甚至对抗组织的调查处理;
(3)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恶意报复;
(4)拒绝退还非法所得;
(5)试图逃避责任,将问题推给他人,或者为同案人员提供庇护;
(6)擅自篡改、伪造、损毁相关证据材料;
(7)明知自身存在错误,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条
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