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交易合同受到国家法律之严格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若购买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且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则他们与卖方之间所签署的爱护合同便被视为有效,具体需符合以下几个重要前提:
首先,涉事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们的意愿表达务必真实、清晰;
最后,合同条款不能违反任何一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应与社会大众所认同的基本道德和伦理原则相冲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