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乃是指各个行政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策时所必须遵行的活动方法及其步骤,其具体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简易程序便是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其次,普通程序则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并最终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
最后,听证程序则是通过组织听证会以确保公正公平地作出决策的环节流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