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特定房产实施拆除之际,务必向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此类财产的拆解经济补偿有着明确的准则和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些奖赏应由市、县级政府来制定并执行。
在这里,所谓“拆迁奖励”,即是指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征用者所颁发的额外奖励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