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该项保险即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法律制度安排。
同时,我国于全国范围内推行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