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际,依据法律规定的分割方式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即若存在协议,则应以协议内容为准;
若无法达成协议共识,则对于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如果可以通过分割方式而不损害其价值的,应当采取实物分割的策略;
然而,如果分割会导致价值贬损的情况发生,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