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逾期未能全额偿还信用卡债务问题上,如果持卡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则他们与发卡银行之间的争议便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并不等同于刑事罪行。
此时,持卡人应当依据其与银行所签署的合约约定,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当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时,公安机关方可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在此情况下,持卡人不但需要面临刑事处罚,还须缴纳相当可观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均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并需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
具体而言,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将分别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