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律法条文,无遗嘱分割财产之情形下,应遵循以下规范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生活方面遭遇极度困窘且丧失劳动力的继承人而言,在划分遗产时需给予适度照顾。
其次,尽心尽力承担了主要扶养责任或与逝者共享生活的继承人可优先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
再者,同等层次的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应保持在相对公平的范围内。
此外,对于具备抚养能力及条件的继承人,若未履行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不予分配或仅给予少量分配。
如各继承人能达成共识,亦可不予分配。
最后,对于依赖逝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之人,以及对逝者抚养贡献较大的非继承人,可酌情给予其适当的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