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乃是对在醉酒状态下于道路上操纵机动车辆这一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刑事制裁措施。
该项举措由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提出,将其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对涉事驾驶员判处拘役之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仅需证明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法定标准即可,而无需考虑其行为是否恶劣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