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负有全部责任,在交通费用方面,通常会对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其中包括因需改换医院接受治疗或者前往医院就诊,其本人以及陪同照顾者所需支付的交通费用,以及参与事故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所需负担的交通费用,这些均属于需要赔偿的范围之内。
在此过程中,所提供的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保持一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