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在补偿方案实施前,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谁。
若属于个人单独所有,则无需进行财产分配,房屋的产权人自然享有全部权益。
倘若此房屋为家庭成员以比例方式共有,那么依据交易前所占的份额来进行相应分配便可。
但若该房屋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则需进行充分商讨,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进行分家析产,从而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合理分割。
其次,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的分配,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的做法,既符合平等、公正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了承租人和同住人与补偿款之间存在的共同法律关系,因此原则上应予以平均分割;
对于年长的同住人和经济来源匮乏的同住人,我们会给予适当的照顾。
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老年人及经济来源匮乏者的社会保障相对不足,他们的后续生活和发展能力较为薄弱,因此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
另外,公房的起源往往来自于老年人,所以在进行分割时,也应该适当关注他们的利益。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获取公房承租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款项,那么他们可以获得适当的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以及等价交换的原则。
除此之外,如果被拆迁的公房内有未成年人居住,且对其实施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得拆迁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