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而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既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亦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取法庭审判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
如发现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所述的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解释。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既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亦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补充侦查结束后,需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