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明确,免除是一种无因的行为。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做出免除债务的决定是出于赠与、和解等特定目的,或者其他任何原因,这些原因是否真实存在,都不会对免除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其次,免除也是一种无偿的行为。
这意味着,当债权人选择免除债务时,他们实际上是在主动放弃自己的债权,并表示不再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相关的义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债务人并不需要为债权人的这种免除行为支付任何对价作为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