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性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该条款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了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若在五年之内尚未被察觉到,则不再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倘若纳税人采用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故意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数额巨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处以罚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后将不再被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的,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