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应持续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如果该未成年人已经年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同时他或她的劳动所得成为了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并且这种收入能够维持家庭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准,那么父母便有权利中止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同样地,即使子女已经超过了十八岁的法定成年年龄,但是如果他或者她仍无法独立生活,父母同样需要承担起继续支付适当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