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被征收耕地的补偿款项,旱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5.3万元人民币。
水田的补偿款额则为每亩9万元人民币。
而菜田的平均补偿数额达到每亩15万元人民币。
2、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工作来说,其补偿款额也有相应标准。
在此类土地上,旱田每亩的平均补偿款额为5.8万元人民币。
水田的补偿款额则为每亩9.9万元人民币。
而菜田的平均补偿数额更是高达每亩15.6万元人民币。
3、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工作,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款额为13.8万元人民币。
4、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工作,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款额为13.6万元人民币。
5、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征收工作,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款额为2.1万元人民币。
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房屋的补偿款额,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为3300元人民币。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为2800元人民币。
砖瓦房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为2400元人民币。
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为1900元人民币。
2、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额,仓房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为920元人民币。
室外水泥地坪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为165元人民币,沼气池的每个补偿款额为4600元人民币,厕所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在190至300元人民币之间。
猪鸡舍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在150至260元人民币之间。
塑料大棚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在165至280元人民币之间,菜窖的每平方米补偿款额在180至330元人民币之间,砖石墙的每延长米补偿款额为190元人民币。
格栅的每延长米补偿款额为450元人民币,大门楼的每个补偿款额为2400元人民币。
饮用水井的每眼补偿款额为10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