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征收人决定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适合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同时与被征收人共同核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另外,被征收人也享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适用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具体如下: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在未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后仍需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