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合商标中,如果其中的文字或图形部分因与已注册的相似商标过于接近而遭到驳回,申请人可以考虑将该近似的部分从整体商标中剔除,并单独提交新的注册申请。
面对此类情况,倘若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内没有实际使用过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针对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以此消除注册过程中的阻碍因素,进而确保申请商标能够顺利获得注册。
另外,如果引证商标是通过恶意抢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对该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或者争议申请,以清除注册道路上的障碍,使得申请商标最终得以成功注册。
《商标法》第34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