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指国家公职人员借其职务之便,采取侵占、窃取、诈骗或其他不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
关于贪污罪的既遂判定标准,具体如下:
①针对窃取与骗取两种情形,需要实际取得对公共财物的有效掌控,并确立对该财物的个人所有制;
②而对于侵吞而言,则需实质性地行使及维护所有权。
无论在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是否将所获财物再次捐赠出去,均不会改变既遂状态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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