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要求包含三方面要素:
首先,发明及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实用性;
其次,它们须具备新颖性属性;
最后,它们还需要具有创造性特征。
这里所说的“创造性”,主要是相对于现有的相关技术而言,该项发明应当显示出其具有独树一帜的实质特性和彻底的改进,而后者——也就是实用新型——则需体现出实质性的独特特性并呈现出明显的进步。
至于“实用性”,它是指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实际生产或使用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积极的效益。
最后,“新颖性”则是指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不属于已有的相关技术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