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耕地征收所设定的补偿标准如下:
对于旱田而言,平均每亩能够获得5.3万元的补偿款;
对于水田,则为9万元/亩;
而对于菜田,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高达15万元之多。
另外,在征用基本农田时,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为5.8万元,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为9.9万元,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更是达到了惊人的15.6万元。
此外,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2.1万元。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保证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同时也能保障他们的长期生计。
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