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公证遗嘱进行审查时,审核的重点并非仅限于遗嘱文书本身,而是综合考察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订立之遗嘱是否真实反映了其内心意愿,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形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同时,在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时,申请人应以诚信为原则,详细告知所欲申办事项的所有相关信息,并予以真实、合法、充分地提供必要证明素材。
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资料尚显不足,公证机构有权要求其进一步补充完善。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