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得以申请暂行取保候审之际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有如下几项: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陷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同时独立应用于其他罪名上的附加刑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甚至更为严重的刑罚,但其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过多危害的可能性高达较高水平,也满足申请暂行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
此外,若是行为人身体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对此类情况给予了充分考虑和评估后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样可以提出申请。
最后,对于那些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只要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同样符合申请暂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