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被银行诉诸法律之事,需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以了解其实际状况。
譬如说,若某人构成了贷款诈骗罪行,即使其已将所骗取的款项全数归还给银行,也仍须对其行为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倘若确已触犯贷款诈骗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定要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若在银行向警方报案之后,该人能够主动地将其非法获取的贷款归还给银行,那么法院在裁判量刑时将会考虑给予减轻惩罚;
而对于那些诈骗金额相对较少的情况,被告人甚至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且数额较大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若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编造虚假理由引进资金和项目等;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诈骗贷款。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