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利处分的下列各类权利皆可作为质押物进行抵押:
首先是汇票、本票、支票这几种票据类的权利;
其次是债券和活期存款;
再次是仓单和提单这类货物存储凭证;
此外,还包括那些能够合法转让的基金份额、公司股权;
以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最后,还包括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可以作为质押物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