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所规定之征用面积作为其补偿标准,而非营业执照的有无状况。
在面对公共利益需求之时,国家有权征用国有土地之上的单位及私人财产,并必须向相关财产所有者提供公正合理的赔偿。
其中针对被征用财产价值的补偿部分,不应低于发布征收房屋决定公告当日该地区类似房产的市场售价水平。
同时,被征用房屋的价值,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认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科学评定和计算得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