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特别强调的是,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可以进行租赁活动的。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在房屋征收计划公布后的一年内为冻结期,此期间内禁止任何可能导致补偿费用增加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发生,但对于合理合法的房屋租赁活动则不会受到限制。
参考法源可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规定。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房屋征收实际上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这一行为的实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要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程序等等。
通常而言,征收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这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