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实施方法:
第一,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二,采用产权置换的形式;
以及第三,即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并行的模式。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货币补偿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估价,从而得出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可追溯性的补偿金额。
其次,产权置换也被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方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房产进行置换。
最后,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