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认为征地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性,可首先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诉并寻求妥善处理。
倘若未能获得满意结果,您还可以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如您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或合理性持有异议,可选择诉诸于法庭以求公正裁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且具有针对性的证据来证明补偿款分配的不公、不合理以及违法性,以便法院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对于那些因未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民法院会建议他们转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解决途径。
然而,当涉及到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时,此类民事诉讼将不受人民法院的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全额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土地承包人,并应全额分配给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属实际经营种植者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具体的分配方式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作出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