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谅解书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减刑的宝贵机会。
具体而言,刑事谅解书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酌定情节的一部分,这便意味着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该文书来降低犯罪分子的判罚程度。
2、刑事谅解书,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和被告人或其亲属之间针对刑事案件的结果进行和解后,由受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谅解书通常会在提起公诉直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它在刑法领域内具有酌情减轻、从轻的效力。
换言之,当受害人或被告人从情感上给予对方谅解时,同时也表达出他们不再追究责任的意愿,那么这份谅解书将成为量刑过程中考虑减免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