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刚刚降临这个世界一个月的新生命而言,在他们的父母——即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中,无论是通过签订协议实现离婚的方式,还是由作为母亲的女方提起离婚诉讼,都将是可能的选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却无法提出离婚的要求。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女方处于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的申请。
然而,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必须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时,则不受此限制。
因此,当男方试图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倘若女方分娩尚不足一年,那么法院通常会出于对女方及其新生婴儿权益的保护考虑,裁决驳回男方的起诉。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并非意味着男方失去了离婚的自由权利,而是在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期限。
然而,在此期间,男方并非完全丧失离婚请求权,法律亦设有例外条款,即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仍可依据具体事实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一般来说,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方拥有确凿证据证实女方在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的行为。
2.男方的生命或人身安全遭受女方威胁,或者其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犯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