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高速驾驶超速而被扣除12分的处罚,您可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任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的明确规定,负责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一切违法行为,均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管辖权。
若在此过程中出现管辖权争议,则应上报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请求其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立即确定管辖主体,并向争议各方发出通知。
同时,根据第五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违法行为人有权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任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记录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