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哺乳期内能否获得孩子抚养权
在法律层面上,女方并非必然享有哺乳期间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力。
在夫妻分手之际,对尚处于哺乳期内的孩子而言,法律通常将其归属于女方照料。
然而,存在如下情况者,男方可能被赋予抚养权:
首先,若女方身患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孩子无法与她共同生活;
其次,如果女方具备抚养能力却未尽到抚养责任,而男方提出希望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再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孩子确实无法继续留在女方身边生活,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母亲的职业性质特殊使得照顾孩子变得困难重重、或者母亲触犯法律,对孩子的抚养构成了威胁等等。
最后,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共识,决定让两岁以下的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并且这一决定不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也可以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